(2017)京0106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锦苑A区7号楼2单元1302号其暂住地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2、李某1等人多次吸食冰毒。被告人孙某于其暂住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人王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因涉嫌吸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