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与王仲贤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51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王仲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木德,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仲贤,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715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上诉称:1、其是依据物权关系以公房管理人的身份代表房管部门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误将涉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合同关系是错误的;2、其发现被上诉人非法占用涉案房屋,有权代表国家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是错误的。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在移交广州市白云区房管局接管后,原安排王仲贤入住的拆迁单位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权属所有人,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可以以公房管理人的身份代表房管部门提起本案诉讼的。一审裁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为由,认定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不具有出租人主体身份,驳回其起诉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字第715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倩雯钟紫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