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某、青岛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青岛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牛某,郑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献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上诉人林某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某上诉称,原审被告郑月芬是我国台湾省居民,原审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原审将“不当得利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并审理违反法律程序。被上诉人青岛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青岛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是本案原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青岛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牛森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为一般民事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