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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秋量、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量,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秋量,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贾强。本院执行张秋量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址于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房产,未发现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秋量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秋量的债权为304962.3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