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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孙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2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辩护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孙某某及夏某某的辩护人杨伟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以帮助购买上海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年息20%的内部理财产品为名,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又以相同名义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2月22日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及10,000元,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夏某某在邢某某的多次催讨下,以利息名义归还其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孙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13年10月6日至本市长春路XXX号XXX室被害人浦某某家中,冒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员工,并以帮助购买办理平安公司内部年息20%的理财产品为名,骗取被害人浦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后两人又于2015年5月16日,再次以上述名义骗取被害人浦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谎称其女儿出国需要用钱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浦某某人民币40,000元,骗取钱款用于两人共同消费支出,后夏某某在浦某某的追讨下,归还其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邢某某、浦某某退赔人民币14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孙某某及夏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邢某某、浦某某的陈述笔录、出具的收据,证人万某、张某某的证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说明》,相关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欧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单独或者结伙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立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