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511号原告: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815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青,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培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北京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瑞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