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岩与被执行人姜峰、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岩,姜峰,刘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吕岩,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峰,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慧,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岩与被执行人姜峰、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6)黑11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忠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