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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岩与被执行人姜峰、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岩,姜峰,刘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吕岩,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峰,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慧,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岩与被执行人姜峰、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6)黑110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忠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