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熊德芳、李静等与陈德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德芳,李静,李蕊,陈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979号申请执行人:熊德芳,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新集家园东区,系受害人李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系受害人李某之女。申请执行人:李蕊,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受害人李某之女。被执行人:陈德顺,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德芳、李静、李蕊与被执行人陈德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害人李某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未从被执行人陈德顺处得到任何赔偿)中,由于陈德顺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