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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颜喜生、王桂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喜生,王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65号申请执行人颜喜生。被执行人王桂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喜生与被执行人王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文华至今未履行纠纷款1617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