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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松杰与陆劲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杰,陆劲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184号原告:黄松杰,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陆劲锦,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杰与被告陆劲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19元,由原告黄松杰负担。审 判 长  覃宏伟审 判 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龙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朝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