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松杰与陆劲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杰,陆劲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184号原告:黄松杰,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陆劲锦,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杰与被告陆劲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19元,由原告黄松杰负担。审 判 长 覃宏伟审 判 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龙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朝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