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潍坊宏力织带厂、诸城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宏力织带厂,诸城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催4号申请人:潍坊宏力织带厂,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黄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心泉,厂长。申报人:诸城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桃林镇合乐社区马家庄子7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敏,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潍坊宏力织带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票号为:313XXX823,出票人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18日,出票人账号为:12×××07,付款银行为:潍坊银行寒亭支行,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潍坊市寒亭区鑫兴机械厂,收款人开户银行为:潍坊农商行寒亭支行,收款人账号为:907XXX822),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诸城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潍坊宏力织带厂负担。审 判 长  郭群吉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