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异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异10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吴岩峻,该市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该市法制办副主任。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娜,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本院执行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对本院作出的(2015)石执字第00638-6号执行裁定和(2015)石执字第00638-7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亚市政府称,1、我府不是环宇公司与联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贵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与我府无关;2、两份裁定书认定联邦公司对我府有9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从主体看联邦公司非个人,并且投资款不属于收入的范畴,因此,贵院作出(2015)石执字第00638-6号执行裁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环宇公司称,1、虽三亚市政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由于其对被执行人联邦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故依法其有配合执行的法定义务。且是否与环宇公司有合同关系并非异议审查范围;2、联邦公司在三亚市政府有到期债权,该事实有三方《协议书》证实,三亚联邦公司与联邦公司的异议均没有事实依据,不足以推翻《协议书》,其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且三亚联邦公司与联邦公司的异议意见不能成为三亚政府的执行异议理由;3、《协议书》约定的联邦公司与三亚联邦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事实依据,且在贵院裁定前三亚市政府对履行到期债权并未提出过异议,也未提出过要求扣罚违约金,现联邦公司与三亚联邦公司故意编造事实,不能作为三亚市政府扣罚的依据,而且三亚市政府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扣罚的决定,若故意帮助联邦公司逃避执行,三亚市政府应依法承担赔偿与处罚等法律责任。4、贵院裁定引用法条正确,且法条引用是否正确不影响三亚市政府履行其协助执行到期债权的义务。联邦公司称,返还款是属于三亚联邦公司与联邦公司无关;2、项目早已转让给三亚联邦公司。本院查明,环宇公司与联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环宇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石执字第00638-6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三亚市政府吉阳区政府退还给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0.9亿元。本院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石执字第00638-7号执行裁定,裁定提取三亚市政府吉阳区政府退还给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9000万元。上述二份裁定书本院向三亚市政府进行了送达,三亚市政府接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另,联邦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冀01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5)石执字第00638-1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三亚市政府吉阳区政府退还给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9000万元投资款的扣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联邦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本院受理,联邦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其采取扣留投资款的保全措施现被本院执行实施机构裁定解除,故三亚市政府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亚市政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