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敬富与陈兆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敬富,陈兆信,陆裕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322号原告:陆敬富,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陆东生(系原告儿子),男,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侯善云,宿迁市宿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兆信,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第三人:陆裕迎,男,193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敬富诉被告陈兆信、第三人陆裕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敬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敬富撤回对被告陈兆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陆敬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