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4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明君与张旸、张小均、卢小波、廖勇人格权纠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君,张旸,张小均,卢小波,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4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谢明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谢先容,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旸,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小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卢小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廖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广法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旸、张小均、卢小波、廖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明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旸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39.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