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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34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明君与张旸、张小均、卢小波、廖勇人格权纠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君,张旸,张小均,卢小波,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4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谢明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谢先容,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旸,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小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卢小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廖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广法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旸、张小均、卢小波、廖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明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旸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39.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