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优好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优好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献召,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禄,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优好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院1号楼1单元5层0503号。法定代表人邓运科,经理。关于张玉华申请执行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优好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第3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优好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优好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宝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