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月生、吴桃园与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月生,吴桃园,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田月生,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桃园,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420XXX210XXXX(X-X)。申请执行人田月生、吴桃园与被执行人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田月生、吴桃园与被执行人湖北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月生、吴桃园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月生、吴桃园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