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雪与于爱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于爱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335号原告:王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秋。被告:于爱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住文登区米山路甲60号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于爱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爱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撤回对被告于爱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