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3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宏,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宏至本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ZY125T-7型,牌号为苏DMXX**,经鉴定价值人���币6,790元)。被告人赵宏将上述车辆推出车库后被车主及小区居民扭获。到案后,被告人赵宏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宏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宏曾因盗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涉案的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赵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2、邹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发票复印件及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赵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完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宏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涉案的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已追回的赃物予以发还。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