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智洪与唐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洪,唐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212号原告:郭智洪,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兴县。被告:唐桥,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郭智洪诉被告唐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智洪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智洪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智洪负担。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晓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