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女,55岁,1961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期间强制隔离戒毒,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狄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赵红在本市新城区三府湾多彩商城B座北区1楼98号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三星”NOTE3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赵红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了该手机,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2、2017年3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红在本市新城区长乐西路交易广场二楼76号店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置柜台抽屉的粉色VIVO9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0元)。后赵红逃至该广场二楼楼梯口时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了该手机,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赵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赵红在本市新城区三府湾多彩商城B座北区1楼98号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三星”牌NOTE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1部。破案后,从赵红处查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清点笔录、查获记录、扣押清单及领条在卷为证;有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可证;有被告人赵红指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的笔录、照片、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2017年3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红在本市新城区长乐西路交易广场二楼76号店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置柜台抽屉的粉色VIVO9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0元)1部。后赵红逃至该广场二楼楼梯口时被抓获。民警现场从赵红处查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清点笔录、查获记录、扣押清单及领条在卷为证;有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在卷为证;有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可证;有本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在卷为证;有被告人赵红指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的笔录、照片、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红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红系累犯,且系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唯被告人赵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属坦白,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