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曾令强与李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强,李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强,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李明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5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曾令强与被执行人李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明成银行存款人民币50837.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程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