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宝同与刘国清、刘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同,刘国清,刘双宝,李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144号原告李宝同,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国清,男,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双宝,男,195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李九平,男,1966年生,住任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同诉被告刘国清、刘双宝、李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宝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本院通知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