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单清松与陈小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清松,陈小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1016号原告:单清松,男,1989年6月8日生,住前郭县。被告:陈小秋(曾用名陈婉秋),女,住前郭县。原告单清松与被告陈小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清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秋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单清松诉称:原、被告经媒人王艳华介绍相识,2016年4月2日过礼当天,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54000元,双方于同年4月10日举办婚礼并同居。同居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并于同年12月1日与原告分居至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4000元。陈小秋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王艳华介绍相识,2016年4月通过媒人王艳华给付被告彩礼款5万元,并于同年4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证人王艳华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其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返还的彩礼款5.4万元,经查,原告提供了媒人王艳华的证言证实给付被告彩礼款5万元,与原告提供的存款明细账相佐证,故本院对于彩礼款的数额认定为5万元,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对于彩礼款予以酌情返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单清松彩礼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