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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92号申请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焕举。被执行人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孝隆。关于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748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9000元、案件受理费1320.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件重复立案执行,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马豫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