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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11号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沈家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进,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蒋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秦瑶人民陪审员  成 蓉人民陪审员  毛飞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