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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0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749号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胜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3单元D0001。法定代表人:陈朝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计2344元,由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巧玲人民陪审员  杨静芳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晴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