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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自成诉苏木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成,苏木达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39号原告王自成,男,1953年5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委托代理人胡毕斯哈拉图,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苏木达来,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自成诉被告苏木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自成负担。审判员  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