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孙海利、谢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孙海利,谢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53号原告:李志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孙海利,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谢立云,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孙海利、谢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志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志勇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