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召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召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752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召伦,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召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