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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满与许洪杰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许洪杰,仪陇县新政镇聚贤庄家常菜粥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陈满,男,生于1981年9月3日,汉族,住仪陇县度门镇。被执行人:许洪杰,男,生于1954年6月29日,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仪陇县新政镇聚贤庄家常菜粥馆。负责人:许洪杰,简历同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满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许洪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洪杰在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623****4120账户内存款561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焱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