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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恩仁、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仁,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恩仁,男,1950年10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仁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昭付欠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5元,诉讼保全费2795元,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海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