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来成与张晓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来成,张晓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16号原告安来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晓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来成与被告张晓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来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来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来成负担。审判员 金 银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