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朱兴宝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县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县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481号原告:朱兴宝,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县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文化路**号。负责人:张国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兴宝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县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朱兴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兴宝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原告朱兴宝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