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况月琴与陈凤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月琴,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846号申请执行人:况月琴,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陈凤,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凤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凤支付申请执行人况月琴劳务报酬2280元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凤负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凤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48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