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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邢台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邢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智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15时许,在白案乡卫生院门口西侧,被告人陈某某因王某向其弟陈某1讨要工钱与之发生口角,后用拳头打伤王某鼻部,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5时许,在白案乡卫生院门口西侧,被告人陈某某因王某向其弟陈某1讨要工钱与之发生口角,后用拳头打伤王某鼻部,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陈某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王某不再追究陈某某的法律责任,并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6年2月5日下午3点左右,其正在白岸路上说其车的事儿,贾道湾村王某和他媳妇向其和其弟小强要2014年在北京干防水的工钱,小强向他们说明为什么不给他工钱,王某往东走时说:“你们留着钱断子绝孙吧!”其听了就从轿车里出来向东跑了几步追上王某,其用左手抓住他前胸衣服,用右手朝他脸上打了一拳,王某用右手拨了一下,他自己失去平衡倒在地上,其又踹了他两脚。小强和邻居把其拉开后,其发现王某鼻子出血了。其用右拳打到王某脸上鼻梁处,他鼻子处受伤了。其还用脚踹到他后背和腿上。其对邢台县公安局关于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2月5日下午其和其媳妇郭某去白岸买过年用的鞭炮,3点左右其走到白岸卫生院西边大路上,其正准备去找白岸村陈某2,去给他要2014年他拖欠其的3000多块钱做防水的工钱,正好碰见陈某2。当时陈某3坐在一个白车驾驶室里,陈某2站在离车不远的地方,其就向他要钱,陈某2说其没干好,要想要工钱,其得先给他损失的2万块钱工程赔偿款。其给他说干活赔挣不碍工人的事,其活儿没干好,可以重新修补,但工程赔了是老板的事,陈某2说反正不给钱,双方就为此在路上吵吵起来。他哥哥陈某3说2毛钱也不给,其听了挺生气,其就和其媳妇往东走,其边走边说:“陈某2你这个人办事这么绝,以后不用人了?”当时其面朝东,他们兄弟两其中一人冲上来,其往回一扭头看见是陈某3,他左手抓住其上衣,右手一拳打到其鼻梁上,当时其就懵了。陈某2当时也应该冲了过来,他们两人一块动手打其,其就蹲在地上,陈某2、陈某3两人用脚往其身上踹。后来其媳妇和围观的人把他们拉开,其媳妇报案后其就去了医院,到医院拍片显示其的鼻梁骨骨折。其对邢台县公安局关于其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3、证人郭某证实,其跟王某是夫妻,2016年2月5日下午3点多,其和其丈夫王某带着孩子一起到白岸村找陈某2要工资,走到白岸卫生院西侧50余米的地方时,正好碰见陈某2,他的哥哥陈某某也在场(陈某2和陈某某两个是双胞胎,其分不清他们两个),当时他们中的一个在旁边一辆轿车的驾驶室坐着,另一个在车下。王某就跟车下的那人说工资的事,其听那人的意思是不想给拖欠的工资,其就说:“别人的工资你都给了,为啥不给俺的工资?”那人说他的工程赔钱了,是王某造成的。王某就说:“你这样混人以后还怎么招工人。”当时在车上驾驶室坐着的那人也插嘴说:“给不了你。”王某见要不了工资,就跟其一起往东走,边走边说:“你就是个赖蛋!”之后,其见车上那个人下来,冲到王某跟前用拳头打在王某脸上,王某就蹲在地上,车下的那人也上来打王某,他们两人还用脚往王某身上踹,其就赶紧上前阻止,旁边的人也上前帮忙把双方拉开了。后来其和王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了。4、证人陈某1证实,其跟陈某某是双胞胎,他是哥哥,其是弟弟,跟王某是一般的乡亲关系,以前他跟着其干防水的活儿。2016年2月5日下午3点来钟,在白岸卫生院门西边,其刚买的汽车被白岸一辆客车刮了一下,当时其和其哥哥陈某某都在那里跟客车的人说刮车的事,正好贾道湾村的王某夫妇领着孩子也到那里,他就跟其要2014年他跟其干活时欠他工钱的事。当时小钢在车上驾驶室的座位上,其在车下副驾驶的旁边,王某说话不好听,他们一家往东走时,王某还骂了其一句,其见小钢从车上下来跑到王某后面,拽住王某的衣服,用拳头朝王某的脸上打了一拳,王某就蹲在地上了。其看见王某鼻子上面就往下流血了。5、邢台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伤者王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6、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7月4日陈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7、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条、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陈某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王某不再追究陈某某的法律责任,并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陈某某个人信息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