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熊派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熊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熊派,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熊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熊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朱熊派与文某(已判)因500元债务发生口角纠纷。当晚,文某与朱熊派相约在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车站转盘处两方斗殴。文某纠集了罗某、曹某,曹某又邀约甘某帮忙,并准备了一把长约40公分的砍刀和一支改装的射钉枪。朱熊派纠集了严某、陈某、邓某(均已判)和黄某1、黄某2等十余人前往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转盘参与斗殴。早已先行到资中县水南镇城南综合市场附近的文某四人待朱熊派一方到达后,甘某先持砍刀向对方走去,走出几米时,文某拿过甘某手中的砍刀,向朱熊派砍去,双方随即开始斗殴。朱熊派持黄某1的腰刀、曹某持改装的射钉枪、陈某持木棍和砖头、邓某用拳头、严某持塑料板凳斗殴。斗殴中,朱熊派持刀将文某、甘某刺伤。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某、甘某损伤均为重伤。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朱熊派到资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熊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证人曾青、冯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甘某、文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熊派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并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熊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熊派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熊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忠人民陪审员 彭 玲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