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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石洋、宋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石洋,宋春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胡石洋,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宋春发生,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石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春发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将被执行人宋春发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春发生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注册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宋春发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胡石洋申请执行宋春发生归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受偿20000元,剩余借款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1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石洋提供了被执行人宋春发生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红审判员  罗瑞生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