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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郭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郭士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051号原告:张志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郭士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志明与郭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志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志明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