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王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32号申请人:XX,男。被申请人:王海朝,男。申请人XX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海朝所有的晋MR×号捷达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海朝所有的晋MR×号捷达车。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毋春梅审判员 齐莉& # xB;审判员 尚 晓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舒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