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海明与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明,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海明,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籍住陕西省佳县店镇赤牛峁村后沟32,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5-17层。法定代表人:蒲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海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12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马海明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小区A组团2号楼30601号房屋(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海明名下。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小区A组团2号楼30601号房屋(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海明(身份证号:)名下,该中心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可在该中心办理权属登记证书,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4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