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籍延城、宋义刚、严红俊、严红丽、孙绍伟、高忠满、姚兴龙、柳哲、孙国宾、高迎春、崔凤杰、张菊华、李丽、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籍延城,宋义刚,严红俊,严红丽,孙绍伟,高忠满,姚兴龙,柳哲,孙国宾,高迎春,崔凤杰,张菊华,李丽,柳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17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王秉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籍延城,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74号6-3。被告:宋义刚,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北沟屯5号。被告:严红俊,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74号6-3。被告:严红丽,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北沟屯5号。被告:孙绍伟,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被告:高忠满,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被告:姚兴龙,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金鹏小区。被告:柳哲,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庄河市世纪大街北侧(翰林苑小区)5-302。被告:孙国宾,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庄河市青堆镇胡沟村。被告:高迎春,女,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被告:崔凤杰,女,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大林村。被告:张菊华,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金鹏小区。被告:李丽,女,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庄河市世纪大街北侧(翰林苑小区)5-302。被告:柳阳,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庄河市青堆镇胡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籍延城、宋义刚、严红俊、严红丽、孙绍伟、高忠满、姚兴龙、柳哲、孙国宾、高迎春、崔凤杰、张菊华、李丽、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籍延城、宋义刚、严红俊、严红丽、孙绍伟、高忠满、姚兴龙、柳哲、孙国宾、高迎春、崔凤杰、张菊华、李丽、柳阳银行存款688742.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籍延城、宋义刚、严红俊、严红丽、孙绍伟、高忠满、姚兴龙、柳哲、孙国宾、高迎春、崔凤杰、张菊华、李丽、柳阳银行存款688742.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张加兴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