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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少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华,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吴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少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桂某、蔡某凤途经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路美景花园门口路段时,与由被害人许某驾驶的从美景花园左转进入美景路的粤T×××××号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送院治疗及两车损坏,后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吴少华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1.9mg/100ml。同年2月15日,被告人吴少华到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吴少华已赔偿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少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吴少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少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嘉亮连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