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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面春、李力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面春,李力夫,杨琳,杨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面春,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慈溪市,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李力夫,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琳,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余姚市,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英利,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叶面春、李力夫诉杨琳、杨英利(2015)甬慈商初字第2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