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高新区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勇、罗永斌、袁灵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高新区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勇,罗永斌,袁灵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238号申请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路南侧汇东阅城左侧裙楼2楼。法定代表人:汪开承,董事长。被申请人: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1组。法定代表人:徐勇。被申请人:自贡市高新区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西段南2号地商业街三排。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被申请人:徐勇,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罗永斌,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袁灵莉,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高新区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勇、罗永斌、袁灵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星宇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高新区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勇、罗永斌、袁灵莉的银行存款2998044.97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