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志玉与黄国峰、刘红岩、路金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玉,黄国峰,刘红岩,路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玉,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黄国峰,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红岩,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路金礼,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玉与被执行人黄国峰、刘红岩、路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国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国峰名下的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