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洪平与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平,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00号申请人:洪平,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50号606号。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示范区易家湾镇新湖村道山组。法定代表人张辉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平与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该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提交法院之日起至该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