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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锡都,郑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703民初15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负责人马俊。委托代理人孙宏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瑶,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68号111室。法定代表人黄锡都。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三区A5。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被告黄锡都,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活女,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锡都、郑活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中工流字第321号、322号共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整,贷款年利率为5.4%,逾期年利率为8.1%,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锡都、被告郑活女分别与原告签订2015年中保字第338号、2013年中保字第326号、2013年中保字3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锡都、郑活女均需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2013中抵字第12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恩平市xxx土地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8月15日,原告延长借款期限至2017年7月28日,与四被告签订2016年中工流字第305、306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贷款本金共13799700元,贷款利率与逾期利率按原合同,并约定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需分期偿还本金。但是,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仅偿还了第一期本金。经多次催告,仍逾期未偿还2017年2月21日30万元本金,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四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34997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为人民币0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85000元;3、判令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锡都、被告郑活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恩平市xxx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得价款用于履行所有债务(包括且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13199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起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的贷款合同》和《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前偿还本金3200000元,同年5月21日支付截至该日已产生的利息,同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0元,同年6月21日支付截至该日已产生的利息,同年7月20日前付清余下本金4999700元及截至该日已产生的利息。二、原告因本案诉讼预付律师费185000元,如四被告依上述约定期限还本付息,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赔付律师费92500元给原告,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前付清。如四被告不能于上述期限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兴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赔付全额律师费185000元。三、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锡都、郑活女对第一、二项协议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以被告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A5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有债务(包括第一、二项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五、如果四被告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被告付清本案所有的债务。六、本案受理费103908元,减半收取51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95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诉讼费,四被告定于2017年6月20日前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7年5月11日在调解协议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洪荣锋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