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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晶、张雯、关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晶,张雯,关德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法定代表人:朴承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晶,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雯,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德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晶、张雯、关德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由吉林北三农实业集团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