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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94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