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于新、郑明高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于新,郑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于新,男,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郑明高,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于新与被执行人郑明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新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裁定再审。2016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鄂1024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