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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于新、郑明高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于新,郑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于新,男,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郑明高,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于新与被执行人郑明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新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裁定再审。2016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鄂1024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百度“”